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的名称是复旦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为基金)。 英文全称:HIGH SCHOOL ATTACHED TO FUDAN UNIVERSITY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缩写:HSFDEDF 第二条 本基金属于公募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的宗旨:汇聚复旦附中海内外校友回报母校的真心和广泛联系关心附中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为复旦附中更快的发展提供支持;为附中学子更全面健康的成长提供帮助,而开展基金的募集活动。 第四条 本基金的上级管理单位是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业务指导单位是复旦大学附属中学,具体负责为现任校长。 第五条 本基金常设机构地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国权路383号 复旦附中旦华楼三楼 邮编:200433 电话:8621-65644371 传真:8621-65641849 E-mail: xiaoyou @fdfz.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基金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境内外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加强本基金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 (二)管理运作基金,包括将本基金的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及在获得批准后将本基金的资金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等有价证券收取收益; (三)为家庭贫困学生,提供部分学费、杂费和生活费提升他们战胜困难的勇气和力量;帮助生活困难或遇到不测情况的复旦附中在职、离退休教职工,缓解他们的困难;奖励读书做人表现突出的学生;奖励教书育人,无私奉献的优秀教职工;对复旦附中发展特定需要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四)开展教育、培训及咨询和捐赠者、受益者联谊等活动。
第三章 理事会与理事
第七条 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本基金创设初期由9(九)位理事组成理事会。以后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理事人数,本基金理事每届任期为3(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基金理事都是不受薪的义务工作人员。每一位理事必须承担负责基金的一项或多项工作。 基金设名誉理事若干人,由理事会推举为基金做出重要贡献的校友担任。 第八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二)热心本基金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拥护本基金的章程,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本基金会工作性质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意愿和本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指导单位与主要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其后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复旦附中、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理事会每年应改选其中1/3(三分之一)的理事。第一届理事9(九)名理事中应有2(二)名在任期满1(一)年之后自动提出辞职,有3(三)名应在任期满2(两)年之后自动提出辞职,剩下理事任期满3(三)年之后自动提出辞职。为避免异议,在首批理事聘任文件中,将明确规定各位理事提出辞职动议的时限。但所有提出辞职的理事经过正常选举程序仍可以连选连任。 (三)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复旦附中审查同意; (四)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五) 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享有的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审定资助、奖励的评审条件和标准;审定资助、奖励项目; (3)审定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审定年度经费的收支预算和决算,审查基金筹集、管理及使用情况; (4)对基金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可以书面的形式向理事会提出不再担任理事。 (二)理事履行的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章程,忠实履行理事职责。
第四章 理事长、 副理事长与秘书长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本基金理事长为基金负责人。 第十二条 本基金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发生违反《基金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负责人失职,导致基金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财产损失的,负责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基金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基金签署重要文件; (四) 审核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本基金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本基金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秘书长为专职;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 曾在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基金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十六条 本基金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复旦附中审查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七条 本基金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基金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基金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报理事会审核; (四) 拟订基金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并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 组织制定资助、奖励的评审标准,并组织资助、奖励项目的评审工作; (八) 组织制定年度基金的预决算,报理事会审查; (九) 确定年度资助、奖励项目,报理事会审定; (十)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理事会的权利与活动程序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 (三)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审定;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 决定基金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两)次会议,会议应在基金的常设机构地点或由理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召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理事会有权不召开会议而通过董事会所有理事的一致书面同意做出决议。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五)日将会议议程通知全体理事、监事,如果召开临时会议,应写入会议通知。理事会会议应按议程进行,每项内容经过充分讨论并以决议形式做出决定。如果出席会议的2(两)位理事或代表同意,也可以处理议程中没有列入的事项。所有提交理事会的问题都需经过充分讨论,出席会议的理事有公平的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 第二十一条任何理事均可以于任何时候指定一名代理理事代表其执行工作,也可以于任何时候撤销此种授权,代理理事的资格与权限遵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做出有效决议;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每一位理事享有一票投票权。如果赞成票与反对票票数相等,理事长有权行使一票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秘书长; (三) 增加理事人选; (四) 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五) 基金的分立、合并。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会议记录草稿应在会议结束后10(十)天内以约定的方式呈每位理事。每位理事都有权要求阅览由基金存档并其签字的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设监事1(一)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复旦附中分别选派; (二) 上级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七章 委员会/工作小组
第三十条 基金会设立各工作小组来进行基金的日常运作。各工作小组负责本基金会的日常运作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工作小组负责人由理事长提名并由理事会多数票通过决定。同时各工作小组的设立、撤销、权限范围及主要规章制度应由理事会多数票通过决定。 第三十二条 增减小组的成员必须由工作小组组长提名,由理事长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的任何理事均可参与一个或多个小组的工作,欲加入任一小组,须向该小组负责人直接申请。小组负责人必须将其小组的成员状况报秘书长备案。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的收入来源于: (一) 捐赠; (二) 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三) 银行利息,证券收益; (四)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的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指导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备案。本基金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宗旨的用途时,基金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一) 为家庭贫困学生,提供部分学费、杂费和生活费,提升他们战胜困难的勇气和力量; (二) 帮助生活困难或者遇到不测情况的复旦附中在职、离退休教职工,缓解他们的困难; (三) 奖励读书做人表现突出的学生; (四) 奖励教书育人,无私奉献的优秀教职工; (五) 对复旦附中发展特定需要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第四十条 本基金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为实现本基金的宗旨而进行的重大募捐活动; (二)为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进行重大的投资活动; (三) 为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进行的委托理财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工作人员工资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基金总收入的3%(百分之三)。暂由复旦附中支付。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开展公益捐助项目,应当向潜在的被捐助人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四条捐赠人有权向基金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消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条例》规定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及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通过上述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合适的媒体上公布,接受各方的查询、监督。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基金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三条本基金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十五)日内,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十五)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本基金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上级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十五)日内向上级主管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本基金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上级主管单位和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根据本基金章程和宗旨,将基金全部剩余财产捐赠给复旦大学附属中学,按照本基金会原章程精神,专款专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将剩余财产转入复旦大学计划财务部,由复旦大学按照本基金会原章程精神,专款专用, 或国家主管部门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十五)日内,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后,报上级主管单位核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2005年12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上级主管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 |